大学生在校外被人挑衅可以动手打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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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校外因为别人寻衅滋事,而打架,会不会被学校处分取决于以下几点:

首先,社会影响是否恶劣,是否惊动警察。比如在肯德基这样的地方打架,打坏别人的桌椅不说,肯定会影响别人的正常营业,店家肯定会打电话报警,你们会以扰乱社会治安罪,被拘留。警察肯定会通知你所在的学校,学校肯定会给予你开除学籍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这时,不仅是奖学金打了水漂,毕业都成了问题。

再者说来,在公共场合,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让人不愉快的人,你们之间往日不曾相识,以后也不会有交集,忍一时风平浪静。不要因为生命中一个过客的一个行为,让你忍不住,大打出手,毁了自己的前程,给自己的档案上加上一笔不光彩的一面。

最后祝你学业进步,多修炼一下自己的性格,不要由着性子做事,意气用事,会让自己后悔一生的。

大学里,在学校和校外人打架,受伤学校应给负什么责任?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只有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了监护权转让协议下才承担监护责任)只按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里,对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根据性质,可将这12种情形大致归责为两种:一是教师履行教学、管理之义务期间所产生的学生伤害,如体罚、殴打、辱骂学生等所形成的伤害后果。二是学校在进行教学、监督、管理活动中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如校外人员进校向学生寻衅滋事,学生报告了校保卫科但未引起重视并加以阻止,造成学生受到的伤害。(如果你预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了告知,事后能证明学校没有进行管理并直接导致人身伤害的后果,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学生的伤害结果与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之间没有因果关联,则学校应为无过错。依前述之过错责任原则,既无过错,则无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13条和14条里对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亦作了规定。此类行为可分为三种:一是学生间所形成的伤害;二是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三是其他行为造成的伤害。

你的情况是第三种:其他行为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如果学生是受到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侵害,而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那么就应依过错原则来确定学生与侵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结合你的陈述看,即由侵害行为人承担主要人身侵害责任。具体赔偿条款如下: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lO条第l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

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2l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

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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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枯荷听雨 2025年10月31日

    我是拾光号的签约作者“枯荷听雨”

  • 枯荷听雨
    枯荷听雨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大学生在校外被人挑衅可以动手打架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大学生在校外被人挑衅可以动手打架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枯荷听雨
    用户103109 2025年10月31日

    文章不错《大学生在校外被人挑衅可以动手打架吗?》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