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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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有哪些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7、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9、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服务收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三、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健全智慧物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并监督其合法有效运行,为业主电子投票提供支持;

(四)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考评;

(五)管理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对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便利;

(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七)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

(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动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合理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

1、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职责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5、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了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因此,开发商直接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合法的,应该经过招投标的形式选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开发商的子公司符合招投标条件,并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胜出,担任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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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萍 2025年08月21日

    我是拾光号的签约作者“白萍”

  • 白萍
    白萍 2025年08月2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有哪些”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有哪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 白萍
    用户082111 2025年08月21日

    文章不错《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有哪些》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