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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及流域面积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
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行为。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河道规划第十一条 河道规划包括河道岸线、河道及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河道岸线、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涝等规划相协调。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
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水域。 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500米的范围。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言,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同时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
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将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桥梁净高7.0米、净宽60米;蓝线控制带宽度不宜小于120米,同时两岸控制线离水边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小所作的等级分类。根据《河通航标准》容GB50139-2014,分为7个等级。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三级航道标尺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四级航道通航吨位可达500吨,四级航道标尺的最低标准为深2.5米,底宽40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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