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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政府采购法》中用了四分之一的章节(主要是第四章、第五章)、五分之一以上的条款对政府采购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表明政府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性。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管理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的行为准则
只有规定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步骤及程序,规定各步骤中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各步骤中采购人应当开展的工作及衡量标准,才确立了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有了行为准则,采购行为自然就得到了规范,从而圆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2.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原则的表现形式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总体规范,但并不是抽象的要求,要通过必要的程序详细地体现出来。具体地说,公开透明原则,要求采购活动全面做到公开。以采购方式的选择为例,要求采购人员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要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用法定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等。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要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响应时间,要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采购合同等。公正原则,要求采购活动中要有监督制约,不得出现干预行为,一旦发生有失公正的行为就应当废标等。诚实原则,要求供应商如实提供有关资格文件,要按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等。
3.政府采购程序是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
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都要通过程序予以落实。政府采购程序越详细、越严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就越具针对性、越容易到位。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就要求采购人在审查供应商资格和评标过程中加以落实;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审查;政府采购合同要在相应的实施阶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有了明确的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可能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通过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来保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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