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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是行政单位
农业农村局是党政机关改革后,以原来的农业局为主体,通过整合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有农业领域的组织,重新组建而成的政府工作部门。
农业农林局的结构组成,共有三部分。分别是:办公室、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政策研究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主要负责单位的普法宣传工作,以及负责合同审查工作;
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掌握和反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农业农村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农业农林局的工作职责:
1、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2、统筹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的发展;3、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4、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6、组织农业资源区的规划工作;7、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农办和农业局的区别
县农业农村局长的权力大。
农业农村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中典型的大局,因为职责比较重要,属于政府工作的一号工程,历来是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一个部门。一般地市级的农业农村局,其内设机构就有将近二十个,包括办公室、人事科、党办、财务科、综合科、政策法规科、发展规划科、乡村产业发展科、农村社会事业科、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市场与信息化科、科技教育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种植与农药管理科、畜牧与饲料科、兽医科、渔业渔政科、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农田建设管理科等。
农业局职责如下所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当地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农办(农业办公室)和农业局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它们在职能、职责和组织结构上可能有所差异。具体的区别可能取决于所在地区的行政体系和政策安排,因此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它们的具体职能和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
1.农办(农业办公室):
-它可能是一个较小规模的行政机构,有时候可能是负责农业事务的非独立部门或一个政府机构内部的专门办公室。
-农办可能负责执行特定的农业政策,处理日常的农业管理事务,或者是作为一个协调机构,处理和农业有关的各项事务。
-农办通常负责的工作范围可能较为局限,重点可能在于实施政策和提供技术支持。
2.农业局:
-农业局通常是一个独立的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较为完整的职能和较大的管理权限。
-它通常负责制定地区内的农业政策,管理和指导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市场销售等一系列工作。
-农业局的职责范围较广,可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土地管理、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参考具体地区的政府机构设置和官方说明,了解当地的农办和农业局的确切职能和区别。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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