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小矿的界定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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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国际组织机构

联合国利用开采出的物质总量来划分大矿与小矿的界限,规定年产矿石量地下矿为5万吨或露天矿为10万吨作为统一界限 (Barnea J,1978)。但是不同矿产资源的品位、规模各不相同,难以用一个标准来限定。有人建议金属类矿山根据所开采出来的矿物数量来界定,如黄金用年产金属量而不是年产原矿量来界定。还有的采用资本投入的大小来界定,如小矿投资项目少于300万~500万美元 (Taupitz K C et al.,1993)。

世界银行也采用了 “手工矿”的提法,认为它特指手工操作、技术含量低、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开展的小规模采矿 (World Bank,1995)。

国际劳工组织 (ILO)主张小矿的含义 “因人因事”而定。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对小矿进行了调查 (ILO,1999),提出了以下不同的界定因素:

(1)矿工数量。巴基斯坦规定小矿的工人不超过20人,美国规定地下小矿不超过75人,印度规定露天小矿不超过150人。

(2)年生产量。有国家规定年产矿石或矿物量最大为1.5万~2.5万吨不等。

(3)资本投入。阿根廷明确规定少于250万美元,南非为800万兰特,巴基斯坦为3亿卢比,泰国为100万美元,津巴布韦为3万美元。也有国家对资金投入不作规定,含糊地指出:小矿 “投资和运营成本低”。

(4)矿业权大小。如加纳、津巴布韦、赞比亚等国。

(5)机械化水平。如巴西、埃塞俄比亚、菲律宾等国。

(6)采矿深度。如塞内加尔。

(7)矿种类型。比较常见的有两大类型小矿:一类是小规模开采和采挖建筑材料矿产;另一类是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产,如小金矿、小宝玉石矿。

1.1.1.2 南部非洲开发共同体

南部非洲开发共同体 (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简称SADC)把手工矿和小矿划分为以下三类:

(1)微型矿。只用简单工具的手工小矿,没有采用机械和能源。

(2)手工矿。采用了一些能源,具有一定的组织,工厂投资规模为1万~10万美元。

(3)工业小矿或小矿。利用现代化的实用技术,投资规模为20万~300万美元。

1.1.1.3 印度

在印度,虽然小规模采矿是整个采矿产业中的重要部分,但到目前为止,印度没有单独针对小规模采矿制定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因此,小规模采矿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采矿。1993年颁布的 《国家矿产政策》只是用语含糊地提及了小规模采矿:我们将会努力以科学、有效的方式促进小储量矿产的小规模采矿,同时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与生态保护法令。该政策的其余内容适合所有类型的采矿。

1.1.1.4 总的概括

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小矿的定义综合考虑了多个原则 (表1.1),具有以下共同点:

(1)大多数国家小矿采矿活动只限于本国公民。

(2)不需要技术工人和复杂的技术。

(3)劳动密集型。

(4)资本投入水平和生产能力通常较低。

(5)从单纯的手工活动到采用机械设备和基本技术的先进小矿之间有较大的转换空间。

表1.1 部分国家和组织对小矿的定义依据

资料来源:小矿社区。

矿山开采新政策

饰面花岗岩开采规模划分标准分大中小三种。根据相关信息查询显示,饰面花岗岩开采规模划分标准分大中小三种,以其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来划分,矿山规模主要指各个具体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而不是指整个矿山企业所具有的生产建设规模。

法律分析:设立矿山企业需要符合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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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怜夏的头像
    怜夏 2025年09月09日

    我是拾光号的签约作者“怜夏”

  • 怜夏
    怜夏 2025年09月0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各国对小矿的界定及比较”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各国对小矿的界定及比较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1.1...

  • 怜夏
    用户090907 2025年09月09日

    文章不错《各国对小矿的界定及比较》内容很有帮助